故意伤害罪
酒馆内一言不合就开打,
冲动惹事端,
“打赢了坐牢,打输了住院”
一句玩笑话一语成谶。
2025年11月某日凌晨,曾某、王某等人来到王某男友高某经营的酒馆内饮酒。期间,高某见王某与其他男子一同喝酒,遂上前倒掉王某杯中的酒,并告知曾某等人不要陪同王某饮酒。曾某等人不认识高某,亦不清楚其与王某的情侣关系,误以为高某蓄意挑衅,双方随即发生口角。争执过程中,曾某使用啤酒瓶击打高某头部,被人拉开后持续对其进行辱骂。高某疼痛稍有缓解后,继续与曾某等人发生口角,曾某再次使用啤酒瓶对高某头部进行殴打,再次被在场人员及时拉开。经鉴定,高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全南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经调解,曾某赔偿高某全部损失。全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曾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生活中与人相处,难免发生口角摩擦,务必冷静克制,切勿冲动行事。冲动是魔鬼,挥拳一时爽,悔恨伴终身。切莫因一时情绪失控、逞一时之快而动武伤人,既害他人身心受损,也让自己身陷法网、蒙受经济赔偿,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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