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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检+公益诉讼:为个人信息装上“安全锁”
时间:2026-05-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免费的米面油别乱领,很可能你的个人信息已被泄露。近日,全南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至2025年4月期间,钟某某、王某某等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赠送米油面的方式,获取他人信息注册实名电话卡,用于猫池设备从事“跑卡密”(将实名电话卡充当储蓄工具)、“拉新”(通过猫池接收短信验证码注册抖音、京东APP用以帮助涉诈活动)等活动。经查,钟某某、王某某非法收集并使用3000余张实名电话卡用于猫池设备,非法获利74283元;李某某向钟某某等人提供1000余张实名电话卡,非法获利33717元。



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钟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当依法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针对钟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注册实名电话卡,数量较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全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钟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赔偿责任,以司法刚性守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经公开审理,全南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钟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钟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承担赔偿金共计108000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人人有责。

检察机关将持续发力,严厉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用心守护群众的隐私与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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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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