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林某在网上收集学习制造枪支的视频并在网上购买套筒、瞄准器等配件,在自己经营的五金店内制造了一把气枪。
2011年8月,林某在广东省佛山市购买了一根无缝钢管,并购买了弹簧等配件,对无缝钢管进行加工焊接,最后组装成一把铳。接着又通过观看视频学习制作子弹,利用实心黄铜自制了3发子弹,将自制子弹装进铳里面进行多次调试后能成功击发。
2023年6月,林某获取到一把不能击发的气枪,在其经营的店内对气枪进行清洗、上机油做润滑,把铅弹装进气枪枪膛里面后能成功击发。
2023年11月,经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的三把枪支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类型。
2023年12月,全南县公安局以林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向全南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经全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被告人林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遂向全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4年2月,经全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