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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自学成才?全南一男子私自制造枪支“刑”不“刑”?
时间:2024-04-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枪支弹药无小事

非法制造枪支

逾越法律红线

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近日

全南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

一起非法制造枪支案件



2011年3月,林某在网上收集学习制造枪支的视频并在网上购买套筒、瞄准器等配件,在自己经营的五金店内制造了一把气枪。

2011年8月,林某在广东省佛山市购买了一根无缝钢管,并购买了弹簧等配件,对无缝钢管进行加工焊接,最后组装成一把铳。接着又通过观看视频学习制作子弹,利用实心黄铜自制了3发子弹,将自制子弹装进铳里面进行多次调试后能成功击发。

2023年6月,林某获取到一把不能击发的气枪,在其经营的店内对气枪进行清洗、上机油做润滑,把铅弹装进气枪枪膛里面后能成功击发。

2023年11月,经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的三把枪支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类型。

2023年12月,全南县公安局以林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向全南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经全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被告人林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遂向全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4年2月,经全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醒

在我国,除法律规定可以配备枪支的单位和人员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非法持有、制造枪支。一经发现涉嫌犯罪的,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大群众要严格遵守枪支管理规定,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三条 国家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买卖枪支。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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