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任某在全南县某乡种植脐橙,空余时间,为了增加收入经常到居住地旁的桃江水域驾乘塑料渔船使用电击的方式捕鱼,捕捞到的鱼种有草鱼、鲤鱼、翘嘴鱼、白条鱼等。任某将捕捞到的白条鱼等小鱼烤制成鱼干,活鱼则放在家中的水箱或鱼塘中暂养。当渔获累计到一定数量后,任某便会将鱼获拉到市场出售。自2021年5月至2023年4月,任某使用电鱼机、电瓶等工具在桃江水域捕捞各种鱼类共计2000余斤,出售获利共计4万余元。经鉴定,任某捕捞使用的电鱼设备等物品属于《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天然水域禁止使用电毒炸等三十二种禁用渔具和方法的通告》规定的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经全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定,任某的行为违反了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属于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非法获利4万余元,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3年9月,全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2023年11月,任某被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