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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非法电鱼!全南一男子被判刑!
时间:2023-12-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狂飙》的热播

高启强的黑化之路

让电鱼再次进入公众的视野

有人说野生野长的鱼,电两条怎么了?

可拷、很刑!

案情回顾


任某在全南县某乡种植脐橙,空余时间,为了增加收入经常到居住地旁的桃江水域驾乘塑料渔船使用电击的方式捕鱼,捕捞到的鱼种有草鱼、鲤鱼、翘嘴鱼、白条鱼等。任某将捕捞到的白条鱼等小鱼烤制成鱼干,活鱼则放在家中的水箱或鱼塘中暂养。当渔获累计到一定数量后,任某便会将鱼获拉到市场出售。


自2021年5月至2023年4月,任某使用电鱼机、电瓶等工具在桃江水域捕捞各种鱼类共计2000余斤,出售获利共计4万余元。


经鉴定,任某捕捞使用的电鱼设备等物品属于《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天然水域禁止使用电毒炸等三十二种禁用渔具和方法的通告》规定的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


经全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定,任某的行为违反了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属于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非法获利4万余元,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39月,全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2023年11月,任某被判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鱼行为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损害公共利益。加上电鱼环境的不可控性,该行为会对电鱼人及在附近水域的人造成极大威胁,轻则被电伤,重则可能导致死亡!电鱼牟利不可取,终将害鱼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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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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