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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龙南一男子在全南非法收购香烟,被判刑!
时间:2023-12-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烟草是国家专卖品,

虽然明知,

却因一时贪念铤而走险,

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



案情回顾

赖某某经营一家小超市,销售酒水、副食等,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为使经营的超市生意更好,赖某某于2023年1月至4月多次驾车到全南县的多个烟草零售点收购香烟到其经营的超市内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16万余元。

全南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该案后认定,赖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全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赖某某提起公诉。经法院依法审理,赖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运输依法实行专卖管理,非法生产、销售、运输香烟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对社会经济造成重大影响,是违法犯罪行为,请广大市民到正规烟草专卖店购买,如发现非法生产、销售、运输香烟线索,请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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