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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嚣张!全南一男子竟挥舞砍刀阻止民警执行公务!
时间:2023-12-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务
打击违法犯罪受到法律保护
一切阻挠民警执法
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案情回顾


全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经调查发现陈某某无证驾驶超期未年审的车辆,需要去找陈某某核实。

2021年9月7日中午,民警驾车前往陈某某家中,等待10分钟后,发现陈某某驾驶车辆返回,陈某某看到警车后迅速倒车,因操作不当车轮陷入沟中。陈某某看到民警走向他,便在车内拿出一把砍刀下车向民警挥舞,民警再三警告陈某某放下砍刀,配合执法,但陈某某不顾警告,仍手持砍刀挥舞,后民警使用警械将陈某某制服。
经全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1年12月,经全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陈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检察官提醒


遇警察执法时应予以理解配合
拒不配合或以各种方式阻挠执法
均属于违法行为
如果以暴力手段抗拒执法
还涉嫌刑事犯罪
切勿一时冲动
自食苦果


法条链接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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