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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南雄一男子在全南流窜盗窃,专挑土鸡土鸭!
时间:2023-11-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古有刘备“三顾茅庐”
今有叶某“三入监狱”



1995年、2012年叶某某分别因盗窃罪被两次判处刑罚,本以为经过两次牢狱之灾后能让叶某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哪知出狱后的他仍不知悔改,竟伙同他人多次来全南县实施盗窃,最终被公安抓获,再次“栽了跟头……”


· 案情回顾 ·


2017年8月,叶某某伙同他人骑摩托车从广东省南雄市来到江西省全南县社迳乡寻找作案目标,最后在社迳乡塔下村盗取华为手机一部、老母鸡八只,之后返回南雄。

过了一段风平浪静的日子以后,叶某某发现事情没有败露,于是胆子也逐渐大了起来,分别于2019年7月和2019年10月先后伙同他人再次来到全南县社迳乡、陂头镇实施盗窃,共盗取24只土鸡、4只天鹅鸭、3只鹅,价值人民币4800多元。
2020年1月15日,叶某某被全南县公安局列为网上追逃人员,2021年5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叶某某被全南县公安局采取刑事拘留措施。2021年6月3日被批准逮捕。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


经审查,叶某某伙同他人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且叶某某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检察官释法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本案中,叶某某因盗窃他人财物被依法处理后,仍然执迷不悟,不珍惜国家及社会对他的教育挽救,继续侵害他人的财产安全,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最终被判处刑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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