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叶某某伙同他人骑摩托车从广东省南雄市来到江西省全南县社迳乡寻找作案目标,最后在社迳乡塔下村盗取华为手机一部、老母鸡八只,之后返回南雄。
经审查,叶某某伙同他人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且叶某某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检察官释法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本案中,叶某某因盗窃他人财物被依法处理后,仍然执迷不悟,不珍惜国家及社会对他的教育挽救,继续侵害他人的财产安全,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最终被判处刑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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