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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非法持枪!非法狩猎!全南一男子被判刑!
时间:2023-10-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野猪出没!

购点“家伙事”去打猎行不行?

很刑!可铐!


案情回顾


甲男发现自家周边山林中有野猪出没,为了谋取利益,萌生了狩猎的想法。于是,甲男在集市中购买了6个弹簧锁,之后,又通过网络购买了电子报警器作为捕猎工具。2023年1月,甲男成功捕获野猪一只,并宰杀后进行售卖。



2023年3月,警方在核查电子捕兽夹线索时,在甲男家中查获一把鸟铳。经查,该鸟铳系甲男1985年在供销社购买,之后闲置在家中未使用。


经全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定,甲男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2023年7月,全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对甲男提起公诉,2023年8月,甲男被判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非法狩猎行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公共利益。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更是具有巨大的潜在危害和社会隐患,直接威胁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野生动物,远离非法枪支,切勿以身试法!
- END -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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