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检察概况
院领导介绍
组织机构
检察长信箱
微信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以案释法践初心】全南一男子家中被盗多次,查看“监控”竟是好友作案!
时间:2023-10-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俗话说

知人知面不知心
利用朋友的信任
假意借车
偷配朋友家钥匙后
多次入户盗窃


案情回顾

2020年,曾某与刘某相识于其在全南县城经营的某夜宵店。在交往过程中,刘某看到曾某夜宵店生意比较好并了解到曾某的家庭住址、家庭成员及作息时间等信息,于是心生歪念。2021年4月,刘某以借电动车为由取得了曾某的家门钥匙并私自配了一把,分别于2021年的6月、8月以及2022年2月期间先后三次潜入曾某家中盗取现金共计9700元。

曾某因家中连续两次失窃,便在家中安装了监控录像,在刘某第三次入户盗窃时,被曾某从监控录像中发现并报警,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全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并得到了原告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但被告人刘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经全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刘某被全南县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俗话说,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本案中,刘某曾因盗窃被判刑,出狱后却不汲取教训,仍伸出盗窃黑手,最终再次锒铛入狱。在此,检察官也提醒大家,在任何时候都应对法律心存敬畏之心,紧绷守法这根弦,不触碰法律红线,时刻用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行为,做一名知法、守法的好公民,切莫因一时贪念,毁了自己的人生路。
- END -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城厢镇金龙大道35号 邮编:3418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赣公网安备 360729020001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