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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全南一男子帮他人偷渡出资出力结果被判刑
时间:2023-10-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中秋、国庆双节到来之际,是否有人趁机在你耳边说“出国玩一把,从此走上人生巅峰”“高日薪、包出境、好假期、好生活”?

近年来,总有些人以为境外遍地是黄金,在利益的诱惑下,就有人心存侥幸,逃避边防检查偷越出入国境,甚至为了牟取高额报酬,不惜“孤注一掷”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殊不知最后“淘金梦”变成“铁窗泪”。




案情回顾

2022年3月,曾某(另案处理)告诉陈某甲其在缅甸从事电信诈骗工作,并承诺陈某甲若能介绍人偷渡过去一起从事电信诈骗会给一定的好处费,陈某甲因缺钱便答应了,曾某通过微信转了10000元人民币给陈某甲作为介绍费。为了更好物色偷渡人员,曾某介绍刘某(另案处理)给陈某甲认识,由两人一起找人偷渡,陈某甲随即转了4400元给刘某。2022年5月底,刘某得知陈某乙想偷渡出国,便将陈某乙介绍给陈某甲,陈某甲在曾某的安排下将陈某乙从全南送到广西北海与“蛇头”碰头,由“蛇头”安排陈某乙偷渡。

全南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陈某甲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全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全南县人民法院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检察官提醒


国(边)境体现的是国家主权,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非法偷越国(边)境是对我国国(边)境管理秩序的侵犯,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同时偷越者在国外没有合法身份,得不到相关法律保护,自身安全、利益将得不到保障。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边境不可越,红线不可碰,自觉遵守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依法办理出入境手续。境外不是淘金天堂,警惕高薪骗局,外出务工要认真甄别选择正规合法的劳务中介公司,切勿存在侥幸心理铤而走险触犯法律。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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