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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涉案金额超二百万元,全南一男子触犯“帮信罪”被判刑!
时间:2023-08-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只是帮帮忙、动动手

出借银行卡给朋友就能赚钱?

NO!NO!NO!

天上不会掉馅饼

你以为是生财有道

实际上成为了犯罪“帮凶”


案件回顾


2020年12月上旬,曾某平(已另案处理)向曾某金承诺,曾某金提供银行卡给曾某平使用,曾某平会支付一定的报酬给曾某金。随后,曾某金将其名下的四张银行卡和一张电话卡提供给了曾某平,曾某平下载了对应的手机银行APP,并通过曾某金的人脸识别注册登录了手机银行。转账几日后,曾某平将使用银行卡帮助赌博平台转账的事情告知了曾某金。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期间,曾某平利用四张银行卡给网络赌博平台转账资金共计二百多万元。

经全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曾某金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其银行卡、电话卡给他人使用,帮助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全南县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曾某金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检察官说法


近年来,电信网络犯罪愈发猖獗,检察机关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数量也随之增长。犯罪分子利用他人贪小便宜、不劳而获、碍于情面等心理,以蝇头小利诱惑他人为其电信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检察官提醒,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个人身份信息等行为,不但影响个人征信,还可能成为犯罪的“帮凶”涉嫌犯罪。切莫因贪图小利、抱有侥幸心理让自己陷入犯罪的泥潭中!






END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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