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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全南一男子白天行骗,晚上盗窃,必须“刑”!
时间:2023-08-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全南一商户钟老板发现自家店铺仓库内的白酒不翼而飞,遂报警。经侦查发现,盗窃犯竟是曾在其店铺内“零元购”的老顾客陈某某!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让我们慢慢往下看




案情回顾

见财起意
2023年1月的一天,陈某某来到钟老板的店里,以办乔迁宴为由,在钟老板的店铺内赊账购买了价值7732元的烟酒及饮料;次日,陈某某又以宴请朋友为由,在钟老板店铺内赊购了9429元的习酒和香烟。当时正逢钟老板搬迁新店铺,陈某某与钟老板早就相识,提出帮钟老板搬运赚点零钱花。陈某某在搬酒时得知钟老板将酒都放在新店铺的二楼仓库里,还发现新店铺一楼背后的窗户未上锁。于是,陈某某动起歪心思,萌生了偷酒的想法。

一偷再偷
两天后,陈某某趁着夜黑风高,骑着电动车来到钟老板的新店铺后面,从一楼的窗户爬进去,在二楼仓库偷了两箱习酒。之后,陈某某见钟老板未发觉,便故技重施,又实施了三次行窃。短短一个礼拜,陈某某入室盗窃四次,共偷走各种品牌的酒共计21箱。

东窗事发
然而想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纸包不住火,做了坏事总有被发现的一天。没多久,钟老板在仓库找酒时发现酒少了,经过一番清点,发现很多酒都不翼而飞。钟老板意识到不对劲,马上报了警。经过民警侦查发现,陈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经进一步调查后发现,陈某某不仅涉嫌盗窃罪,还涉嫌诈骗罪。




真相大白
盗窃罪
陈某某先后入室盗窃四次,共盗窃21箱酒。且每次行窃后,都将酒运至一家古玩行销赃,并从中获利二万余元。经鉴定,被盗的21箱酒总价值53064元。陈某某盗窃的犯罪事实清楚,那诈骗罪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诈骗罪
原来陈某某不仅从钟老板店铺内偷酒,贱卖获利,而且之前在钟老板店铺内赊购的烟酒也不是拿来办酒席和宴请朋友的。陈某某从钟老板店铺内“零元购”后,立即将赊购的酒都以购入价的半价出售套现,烟就自己抽掉了。而钟老板也不是唯一一个被陈某某“零元购”的商户,全南另一家商户黄老板也被陈某某“零元购”了。两商户老板多次对陈某某催债未果。陈某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




以案释法

全南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查明,陈某某2020年因犯盗窃罪被全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其在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法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法院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以犯诈骗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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