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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浅析——以全南县检察院查办国企案件为视角
时间:2016-09-29  作者:全南县院 吴永河 涂房胜  新闻来源:  【字号: | |

  腐败是困扰着我国国有企业现代化进程的一个突出问题,极端表现为贪利职务犯罪。近年来,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革已取得了重要进展,各项制度也在不断完善,逐步走上了规范化的道路,但是由于一些制度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或者执行不到位,职务犯罪案件时有发生,这不仅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阻碍了企业的发展,挫伤了职工改革积极性。因此如何有效地遏制国企贪利职务犯罪,把一个公正、廉洁、高效的国企形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展示,对于全县的发展具有关键性的、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寻求从源头上治理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有效对策,遏制和减少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发生,本文对全南县检察院近年来查办的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解剖分析,以图找出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规律。


  一、查办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2007年—2014年,全南县检察院共查办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13件20人,占职务犯罪案件总人数的46.5%,涉及8家国有企业,其中中央驻县企业3家,县属企业5家,发案行业以电力系统、林业系统为主,案件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一)从犯罪主体来看,企业中层以上干部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为主。在查办的20人中,担任企业班子成员职务的有4人,担任企业中层干部职务的有4人,财务人员5人,占65%,这主要是中层领导基本上都是从一般工作人员做起,在国企工作时间较长,往往深谙行业“潜规则”、熟悉各项业务流程、掌握企业管理漏洞,随着职务的提升,手中所掌握的权力逐渐增大,容易走上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犯罪道路。

      (二)从性别来看,女性犯罪占有相当的比例。在查办的20人中,女性有8人,占40%,由于她们在企业中的工作主要是财务人员或者是收费员,掌管着企业的收支,熟悉企业的财务管理状况,极易利用企业财务监管不严的状态,将“小金库”、账外循环的资金占为己有。

  (三)从涉嫌罪名上看,以贪污犯罪为主。在查办的20人中有17人涉嫌贪污罪,占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总数的85%。这部分人往往利用领导更换,工作交接不细或者财务管理混乱等情形,采取各种手段、巧立名目贪污、私分国有资产;或将国有资产“改头换面”转换成个人财产等。

  (四)从犯罪形态上看,共同犯罪、结伙作案现象明显。共4件11人,占55%。这主要是国有企业管理制度日渐成熟,各岗位之间的监督机制起到了重要的制约作用,高管、中层管理人员、具体职责人员等单独顺利实施犯罪行为的难度加大,要通过上下串通、共同合作的方式才能完成犯罪行为、掩盖犯罪事实,于是出现了较多的共同犯罪,形成窝案、串案,这也导致大案比例较大。


  二、国企职务犯罪的主要形式

  (一)弄虚作假,隐匿改制中的国有资产予以侵占

  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股份制、民营化改造中,原企业经营者和有关人员为了个人私利,隐瞒债权,虚列债务,隐匿应当纳入评估的国有资产,造成资产评估不实,大量侵吞非法占有国有资产。1998年全南县酒厂进行民营化转制,企业财务科正副科长和财务人员4人,隐匿酒厂联营期间销售收入8万余元予以私分,直至2008年因原全南酒厂厂长魏某贪污案案发时由检察机关发现。

  (二)利用职权,侵吞非正常管理状态下的国有资产

  国企改制后,由于一些机构撤销合并、领导更换、人员分流、身份置换等原因,导致企业人心不稳、工作交接不细、缺乏监督检查,部分公款私存、账外循环频发,部分未结款等财物处于非正常管理状态的,由于脱离了财务监管,往往容易成为犯罪分子作案对象,一些企业经营管理者趁机挪用、侵吞自已保管的财物。2007年,全南县邮政局客户经理廖某,利用管理混乱之机,长期将企业拓展业务应收款项的资金挪作它用,直至出现巨额亏空后潜逃,在潜逃时还利用其客户经理的身份,违反银行操作规定,以白条抵库的方式,从邮政储蓄柜台取走13万元现金。

  (三)浑水摸鱼,利用企业疏于管理腾挪国有资产

   一些对国有资产负有监管和管理职责的单位和领导,疏于管理和玩忽职守,企业有关人员为了个人私利,利用管理机构垂直化、企业经营者在该企业的财务信息上不对称所带来的优势,肆意挪用公款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全南县大吉山矿业公司财务科长余某,利用管理机制不健全之机,长期将个人保管的流动资金挪作它用,犯罪数额达250万余元。


  三、发案原因分析

  国企职务犯罪的成因很多,也很复杂。有企业内部、外部的因素,有现实直接的原因,也有深层次的问题,还有历史积淀下来的各种“劣质遗产”的困扰等等,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综合素质不高是国企职务犯罪的直接原因。综合素质体现在个人的人生追求、生活态度、思想品质、道德修养、价值观念,以及与群众的关系等方面。它虽不直接表现为企业职工的能力和政绩,但它对企业职工尤其是管理人员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却常常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企业管理人员的经营行为、领导方式、工作方法和行为准则。由于国有企业人事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弊端,加上选人用人上的认识误区,导致一些综合素质不高的人走上国有企业领导、管理、财务和其它一些重点岗位。这些人往往经不住物质利益的引诱,有的本身就利欲熏心,一旦手中攫取了权力,在制度不够完善,监督、制约不够有力,国企改革存在漏洞可钻的情况下,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甚至化公为私违法犯罪就成为不可避免。如钟某伪造凭证侵占国有林场一案,就是因为看到现在的山场价值在逐年上升,不少经营林业的老板都发了财,而自己作为天龙公司的领导,管理着十多万亩山场的生产经营,却不能从中得到益处,心里失衡,便滋生了占有一块山场搞林业开发的念头。于是利用原全南县四大国有林场组建成天龙公司时,存在林场档案、资产管理不到位的状况,再利用自己分管办证业务的有利条件,将一块原属于天龙公司的山场权属证件办在了自己名下。

  (二)重经济效益,忽视思想教育。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国企改革深化,国有企业的市场经济属性不断增强,政治属性削弱。部分国企领导片面看重经济利益,忽视廉政教育和法制教育,使个别企业人员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必要的思想约束。一些发案企业没有建立长效的廉政教育机制,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大多是“做做形式、走走过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职务犯罪的认知存在明显的不足,廉洁意识和法律知识较为匮乏,导致连续多年发生同类贪污犯罪。2013年-2014年,全南县检察院连续查办了电力系统,犯罪事实均是将供电所拓展业务的收入占为己有,并且全南县陂头供电所黄某等人私分公款一事,是在2013年检察院已经查处小慕供电所所长郭某之后,在这种情况下依然不收手。

  (三)市场竞争不规范,行业“潜规则”已成常态。国有企业掌握着大量的国家资源,某些领域甚至近乎于垄断。部分企业名为“副业剥离”,实则就是让下属单位继续从事经营性副业,为个别基层网点人员私设小金库提供了便利条件。如国家电网自改革以来,已形成了一套完备的财务制度,各项支出的报销均有严格规定。为了调动基层站所的积极性,提高职工的待遇,县级公司往往会把一些本应由县级公司负责的小工程交给供电所去完成,部分基层供电所所长就把承接工程所得利润占为己有,这在查处的二起职务犯罪案件中均得到了反映。

  (四)对国有企业的职务犯罪打击不力、查处不够。近年来,尽管检察机关把大力查处国企职务犯罪当作是服务大局,促进国企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还远远不够。一是由于此类犯罪作案手段隐蔽性强,犯罪分子通常利用不健全的法律政策,规避法律制裁,将个人犯罪行为转化为国有企业的正常经营行为,使得不规范行为往往与职务犯罪行为交织,使执法办案中取证较难。另一方面,立法上的疏漏,司法解释不统一,以及企业改制以后,犯罪主体、客体发生了变化,法律界线和标准模糊,这都给检察机关办案带来一定的困难,造成打击不力,起不到震慑作用。


  三、预防国企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

  国有企业是国家经济的支柱,搞好国企改革发展,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在国有企业自身深化体制改革,完善制度建设的同时,作为监督机关的检察院,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帮助发案单位堵塞漏洞,减少和遏制贪利职务犯罪的发生。

  (一)深化体制改革,完善制度建设,使国企职务犯罪分子“不能腐”

  目前,许多国有企业处在新旧体制转制中,经营管理方面发生了变化,针对转制中出现的新问题,更要注重企业的内部管理。首先,要完善规章制度,使国企负责人员做到按章办事;同时,要根据形势的变化,不断对规章制度的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使之更加合理、合法。其次,要加强风险环节防控,推进企业规范化管理。对关键岗位的部门人员,制定严格的岗位工作规范,明确工作程序、步骤、环节、审批权限、时限,实时监控,防止暗箱操作。同时要切实发挥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基层网点的业务监管力度,加强对领导岗位、关键岗位的监督,定期对基层网点进行督察,及时发现已经出现和可能出现的腐败行为及其征兆,发现苗头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二)建立合理的分配激励机制,使国企职务犯罪分子“不想腐”

  职务犯罪是一种贪利性犯罪,应该采取物质激励与廉政导向相一致的解决办法。可以考虑在推行年薪制、退休金制等的基础上,引入股份期权制,把经营者与出资者“捆绑”在一起,以实现国有资产增值、企业增效、经营者增收的目的,使经营者与企业形成利益与共、风险共担的整体,从而实现对国企经营者既约束又激励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注意避免将国有资产无偿或变相无偿量化给个人,要加强会计、审计监督,并结合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制”,对企业资产严格进行评估,在确保国有资产增值的前提下,对任期届满的国企经营者视其经营业绩给予奖励或惩罚,真正达到责任、动力、压力、权力、利益、风险的高度统一,从而有效遏制和减少国企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加大打击力度,强化预防监督,使国企职务犯罪分子“不敢腐”   

  检察机关加大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要按照“打击国企职务犯罪分子与保护大胆改革创新的企业家相结合”,“打击国企职务犯罪与促进企业发展相结合”的方针,坚决查处发生在国企中的各种职务犯罪,对国有企业腐败行为实行“零容忍”。适时将打击成果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进行宣传,并根据国有企业的行业特点,结合办案中的典型案例,组建预防宣讲团,由院领导带头宣讲,经常性深入辖区国有企业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有针对性向该行业中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防范对策,使国企干部职工警钟长鸣,让他们逐步从“不敢腐”、“不能腐”到不想腐转变。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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