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某商品房住宅小区,在完成住宅小区的人防、土方等基础工程后,因资金困难,便将剩余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由朱某、戴某、万某等人成立的施工队承建。2014年11月,该施工队挂靠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暂定5000万元,并注明以施工图纸编制预算,工程量以实际发生和竣工结算为准。2017年7月,工程竣工验收后,某房地产公司共向施工队支付了工程款4565万元。由于某房地产公司和施工队对工程总造价一直存在争议,因此剩余工程款数额无法确定,也未支付。
2018年9月,某建筑公司向赣州市全南县人民法院起诉某房地产公司,请求判令某房地产公司立即支付剩余工程款979万余元,并确认享有优先受偿权。2018年11月,法院判决某房地产公司向某建筑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908万余元,由于某建筑公司已超过六个月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间,不予确认其享有优先受偿权。2019年7月,某建筑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查封某房地产公司的房产、商铺10套和车位112个。
2020年4月,某房地产公司的债权人某建投公司向全南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称,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系虚假诉讼,侵害了某房地产公司其他债权人的权益。
全南县人民检察院经初步梳理,认为本案存在虚假诉讼可能,决定依职权立案。检察机关经调阅原审法院诉讼卷宗,向县住建局、市监局、税务局调取案涉公司的工商信息、企业档案、纳税信息以及项目工程的相关材料,前往南昌、吉安等地寻找并询问案件当事人及相关证人,查实某建筑公司实为施工队的挂靠单位,施工队由朱某、戴某、万某组建,其中朱某占股51%。某房地产公司的股东为朱某、王某、雷某,其中朱某占股50%,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某房地产公司的各项债务共计1100余万元,资产只剩尚未出售的房产、商铺10套和车位112个,已资不抵债。朱某在隐瞒某房地产公司和施工队其他股东的情形下,以虚增工程总造价的方式“自己起诉自己”,意图通过生效判决获取对某房地产公司执行财产的分配资格,并通过法院确认取得优先受偿权。
2020年9月,全南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全南县人民法院采纳后启动再审程序。2022年7月,全南县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改判驳回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