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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日报报道:全南县人民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无罪案件
时间:2016-12-27  作者:邹国斌  新闻来源:赣南日报  【字号: | |

    近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李某某无罪的原判决,采纳全南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改判李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该案一波三折,历经一审、上诉发回重审、一审判决无罪、抗诉改判等诉讼程序,耗时三年之久,是全南县检察院从说明事实转为证明事实”,将一起试图逃脱法律制裁的案件成功抗诉的典型案例。

  案中有案:一条线索牵出两起案件

  20144月上旬,全南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干警通过生态检察信息员得知该县陂头镇官山钨矿有人盗伐林木,数量较大,森林公安分局迟迟未予立案侦查。该院检察干警随即深入现场调查,发现有两块山场被人盗伐,其中官山水库山场所有权人为某民营公司,被盗林木82.2593立方米。吃水坑山场的林木为某国营企业所有,被盗林木101.148立方米。

  通过干警的了解,这两块山场均未获得砍伐许可,且非林木所有人砍伐,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该院认为应当予以立案,遂通知森林公安分局立案侦查。森林公安局通过侦查后,决定对股东钟某某进行刑事拘留,对另一股东李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据二人供述,他们从201310月份开始组织民工到官山钨矿内盗伐林木,数个月内就已砍伐了三百多个立方。李某某雇佣陈某某管理砍伐树木的民工,十来个民工都来自湖南省,案发后迅即离开了全南,不知去向。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案卷中的一纸协议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这是一张1998年黄卫军(化名)与小叶栋林场(国有)签订的承包500亩竹林协议书。

  检察官通过了解发现,黄卫军只是当地一个普通农民,家境并不富裕,哪来的资金流转买下如此大面积的林权?果不其然,很快黄卫军就向检察官交代,山林是他2006年应天龙公司副总经理钟勇(化名)要求代为挂名承包,实际承包人是钟勇。林业企业的管理人员持有大面积林权!这其中是否隐藏什么猫腻?检察官顺藤摸瓜,很快查明,钟勇在担任茅山林场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保管公章的机会,私自在一些空白信笺上盖章。2006,钟勇乘国有林场改制之机,在一份空白信笺上伪造了一份500亩竹林承包协议,为掩人耳目,他还将承包人写成朋友黄卫军,然后偷偷将协议放入公司档案室。2013,钟勇把山场50%的股份卖给了李某某,把另外50%股份交给弟弟钟某某打理。因该竹林山的木头不多,钟某某和李某某商议到旁边两个山场盗伐林木,不料最后案发。原本是为了掩盖罪行,竟成了引火上身的导火索。20156月全南县人民法院以钟勇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再审: 嫌疑人意外逃脱法律制裁

  2014729,全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钟某某、李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提起公诉。此时,钟某某和李某某一改之前认罪的态度,钟某某只承认盗伐过官山水库山场林木的事实,矢口否认盗伐了吃水坑山场。李某某则对之前口供全盘推翻,仅承认入股25%参与砍伐合法山场的林木,对盗伐林木的事情全不知情。

  在第一次法庭审理期间,李某某提交了一张录音光盘和一份陈某某的证明,光盘是李某某、陈某某、钟勇的聊天录音,是李某某拿着录音笔偷偷录制的。录音中,李某某对钟勇说道我没有参与盗伐,对此不知情”,接着钟勇的一声表示回应。李某某以此指出钟勇亲口承认自己不知情,未参与盗伐。另一份证明是李某某找到陈某某,要求陈某某证明自己对盗伐林木不曾参与,也并不知情。

  针对这些新发情况,检察官找到在吃水坑山场开路的挖掘机司机廖某某,廖某某不但承认在吃水坑山场开过路,还交代是受钟某某指挥的,并在一组照片中辨认出钟某某。廖某某的证言有力回击了钟某某的辩解。

  当检察官再次询问陈某某关于证明的事时,陈某某说证明是他酒后应李某某要求他写下的,证明内容是虚构的。2015121,全南县人民法院以钟某某、李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0元。

  李某某、钟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出乎意料的是,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全南县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李某某及其辩护律师申请新的四名证人出庭作证,其中三名为官山钨矿检查站的工作人员,证实在上班期间未见过李某某进出官山,另一名是李某某的司机,他证实未同李某某去过官山水库山场。经过再次法庭审理,法庭竟然采纳了上述证据,认为李某某犯盗伐林木罪的事实不清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20151123,全南县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判决:钟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0,李某某不构成盗伐林木罪。

  纠偏改判:千里取证还原案件真相

  该案主要事实清楚、证据也确凿充分,怎么因为一张光盘和个别证人就变成无罪了呢?该院组织办案骨干集中分析研判,一致认为是错误判决,要提出抗诉。在决定提出抗诉的同时,检察官立即对关键证人进行重新补充核查,对相关证据进行鉴别。

  为了找到相关证人,办案人员先后两次去湖南永州市,行程两千多公里。2016年农历新年前两天,检察官得知该案一个关键证人张大武(化名)回到永州老家,遂不远千里又驱车前往。到了之后看到张大武家正在摆宴庆祝乔迁之喜,所以办案检察官特意等客人散尽之后,买到水果来到张大武家。得知检察官的来意时,张大武感激地说道:“没两天就过年了你们还不远千里来办案,还特意挑时间和带水果来家里,你们真是很用心,我一定如实说清楚。随后张大武一五一十把他在全南砍伐林木的经过说了一遍,其中有些细节对该案有重要作用。

  2016年农历正月初七单位刚上班,检察官听闻另一重要证人蒋金福(化名)兄弟在连平县,立即驱车前往,经过连续三四天的寻找,终于在连平县上坪镇某出租屋内找到蒋金福兄弟,取得了关键证据。

  根据这些证人提供的证词和证据,检察官再一次对李某某提交的证据进行细致审查。为什么二审期间四名新证人突然站出来为李某某洗脱罪名?通过询问,他们说出案发后李某某的哥哥找到他们,并要指使他们出庭作伪证的真相。这样可以判定这些人的证言并不具有证据三性”,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检察官在调查中还发现,在看守所关押期间,李某某曾利用放风的机会许以钟某某金钱承诺,两人串供帮助李某某洗脱罪名。

  犯罪嫌疑人突然翻供,部分证人改变证言,就是为了帮助李某某洗脱罪名。这些情况的调查核实,更加证实李某某参与盗伐林木的事实。

  为了维护司法公平,切实履行审判监督职能,检察官在强化证据的基础上,对判决中认定事实、采信证据和适用法律上进行认真审查,认为该判决错误采信证据,导致本案认定事实错误。20151130,全南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经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最终得到改判纠正。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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