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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法庭开进全南中学,“护苗”普法“零距离”!
时间:2024-04-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各地涉“两卡”类犯罪案件高发频发,为进一步提升校园师生对该类案件的法治观念,3月29日下午,由全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帅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在全南高中公开开庭审理,全校师生千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物证、书证等证据,发表了公诉意见,依法提出了量刑建议,在法庭教育环节以案释法,向广大师生强调两卡犯罪的危害及预防方法,呼吁广大师生们遵守法律法规,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切勿为获取利益出借银行卡、电话卡,更不要帮助他人转账、取现,挑战法律权威。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本案将定期宣判。



全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4年1月15日,帅某为获利,联系到在百度贴吧认识的网友,在某县民宿内提供自己名下交通银行卡并提供刷脸、验证服务,帮助他人转移非法资金,共计转账52万余元,其中查证属实的诈骗款34000元,帅某非法获利6900元。




全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帅某明知是他人违法犯罪所得的资金,但其仍然提供银行卡给他人支付结算,并提供刷脸验证等服务,转账金额达52万余元,其中含诈骗款3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帅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懊悔,保证不会再犯,以后一定牢记教训,改过自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获取非法利益,帮助他人转移违法犯罪钱款,使自己陷入牢狱之灾,得不偿失,希望广大群众在生活、工作中不为小利所动,守牢自己的钱袋子,看好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切勿成为诈骗分子的“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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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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