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检察概况
院领导介绍
组织机构
检察长信箱
微信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动态
全南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征集民事虚假诉讼线索的通告
时间:2024-02-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进一步加强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全南县人民检察院现向社会各界征集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线索。

01

什么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企图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妨碍司法秩序的行为。

02


虚假诉讼包括哪些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的,属于虚假诉讼行为: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八)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

(九)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分配的;

(十)其他捏造事实虚构民事法律关系的情形。

03

虚假诉讼承担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4

线索举报途径


1.举报方式


来信、来访、电话举报


2.举报电话


0797-2608056


3.举报地址


地址:全南县城厢镇金龙大道35号全南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城厢镇金龙大道35号 邮编:3418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赣公网安备 360729020001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