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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鱼会判刑?全南检察带你直击巡回法庭现场
时间:2023-10-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今天看到好多穿制服的检察官、法官来到河边街城门处广场,去瞅瞅,咋回事?

群众

为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和环保意识,10月30日上午,由全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任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在县城河边街公园公开开庭审理,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学生以及群众共百余人全程旁听了庭审。





庭审中,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向法庭出示在案证据并进行质证,发表了公诉意见,依法提出了量刑建议,并对被告人以及旁听人员进行了生动的法治教育。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期宣判。



全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5月至2023年4月,被告人任某某为谋取私利,经常到全南县龙下乡泷源水电站附近的桃江水域驾乘塑料船电鱼,任某某共计使用电鱼机、电瓶等工具在桃江水域捕捞各种鱼类共计1000余公斤,出售获利49310.9元。

2023年5月5日,全南县农业农村局作出关于任某某涉案的非法捕捞工具、捕捞方法、渔获等问题的认定报告。报告中认定任某某使用的电鱼设备和捕鱼方法属于《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天然水域禁止使用电毒炸等三十二种禁用渔具和方法的通告》规定的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



全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内陆水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并对自己犯罪行为表示忏悔,同时呼吁群众以自己为戒,不要存有侥幸心理,要知法守法,爱护环境,共同守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

庭审结束后,为进一步扩大普法效果,提升群众的法律意识,检察人员就地开展了法治宣传活动,向群众普及非法捕捞的危害性、违法性以及非法捕捞水产品等行为的法律后果,严禁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呼吁群众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取得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鱼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鱼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态环境关系民生福祉,非法捕捞水产品,不仅危害水产资源的存留和发展,造成渔业资源的损失,还会破坏生态环境。切莫因一念之差,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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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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