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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之容留他人吸毒案
时间:2017-06-22  作者:  新闻来源: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基本案情】2016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阮某某在其位于东台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某某号的家里,容留仇某某、吴某某、许某某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一次。

【审理情况】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413日向东台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422日对阮某某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向东台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经东台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阮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检察官说法】《刑法》354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是指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容留”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既可以主动实施,也可以被动实施,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这里的“场所”,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经管的场所,如酒吧等。根据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多次容留他人吸毒或一次容留多人吸毒均可构成本罪。

被告人阮某某“讲朋友义气”,将自己的家“慷慨”让给朋友吸食冰毒。看上去不起眼的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身心健康,还妨碍了国家毒品管制制度,从而给自己酿成了判刑入狱的“苦酒”。

2016年以来,东台市容留他人吸毒案件频发,其中多为朋友之间“讲义气”而容留。如何有效预防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检察官提醒:从个人层面上,选择正确的生活消费方式、方法,正确选择正直、正派的朋友;从社会层面上,广泛深入开展以案说法禁毒宣传教育,培养人们警觉戒备意识,营造良好“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的禁毒舆论氛围。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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