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以来,全南县检察院立足本地实际,牢固树立“生态修复为先、教育惩罚并重”的工作理念,大力开展“加强生态检察,服务绿色崛起”专项监督活动。近年来,该院共依法批捕起诉非法采矿、滥伐林木等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50件73人,查办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案件10件11人,运用恢复性司法理念开展补植复绿20余亩约3.2万株。2016年,成功抗诉一起从无罪到有罪的盗伐林木案件。
重拳出击呵护绿水青山。该院注重把服务生态文明建设融入检察实践,制定了《依法快速办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工作办法》、《关于在办理林业刑事案件中全面实施“补植复绿”的规定》、《关于加强“两法”衔接大力保护生态资源的意见》等一系列生态保护制度。同时,还加强与林业、水利、国土等部门的协作配合,设立了驻县林业局和县环保局检察室,聘请了9名生态检察信息员在重点林场及矿区搜集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线索,充分发挥了派驻检察室、生态检察信息员“侦察兵”作用。
立案监督挖出职务犯罪。2014年4月上旬,该院侦查监督科通过生态检察信息员得知官山钨矿周边山场有人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公安局未予立案侦查,该院遂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监督公安对李某某立案侦查,在审查起诉阶段,办案人员对卷宗中一份500亩竹林承包协议书产生了疑问,通过走访调查发现是挂名承包国营公司的,随即将该线索移送反贪局侦查。后经查明是某公司副总经理钟某拿出之前私自保留盖有印章的空白信笺,伪造了一份承包协议书并从中获利,2015年6月全南县人民法院以钟某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利剑出鞘维护公平正义。2016年7月,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院提请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一起盗伐林木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全南县人民法院(2014)全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该案的成功抗诉,经历了一审判决有罪、上诉后发回重审判决无罪、抗诉后改判最终获得有罪,取得了良好的监督成果。在抗诉过程中,为尽快对关键证人进行重新补充核查,对相关证据进行鉴别。办案人员行程千里寻证,先后两次去湖南永州市,行程两千多公里,在湖南永州东安县乡下找到案发时逃回老家的关键证人张某某(砍伐民工),取得确凿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