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检察概况
院领导介绍
组织机构
检察长信箱
微信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公开
谈合适成年人到场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时间:2017-01-18  作者:曾淑清、邹国斌  新闻来源: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是指在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如涉案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且无其他成年亲属或者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代表到场的,办案机关应当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陪同涉案未成年人参与讯(询)问、法庭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以及协助开展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安抚和思想帮教工作。截至20153月底,全南县检察院首批60名“合适成年人”共参与涉案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11件,帮助涉案未成年人29人次,充分保护了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该项制度为涉案未成年人驱散心灵雾霾、重获信心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上发挥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合适成年人到场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一、合适成年人到场的法律实践问题

  (一)法定代理人、成年亲属、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的位阶问题。司法实践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应如何通知有关人员到场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从上述规定可以得知,办理未成年人案件,通知到场的顺序是:法定代理人、成年亲属、其他合适成年人。这里的“也可以”应理解为“应当”,即在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情况下,应当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或合适成年人到场。

  (二)律师能否作为合适成年人的问题。刑诉法未明确规定辩护人、代理人能否担任合适成年人。在《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出发,律师是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但由于辩护人和合适成年人的职责义务不同,如果律师担任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刑事诉讼,就不应再担任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以确保案件的公平公正。

  (三)共同犯罪案件和诉讼各环节应如何确定合适成年人的问题。一是共同犯罪案件中,在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所的情况下,办案过程中,会出现一个人担任多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适成年人的现象。对于一人能否担任共同犯罪案件中多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适成年人的问题,笔者认为,既然人民法院在审理共同犯罪案件时,人民陪审员可以陪同审理全案所有被告人的庭审过程,一名合适成年人可以担任多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适成年人。二是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诉讼环节,是否分别确定不同的合适成年人到场。笔者认为,为便于诉讼的顺利进行,利于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刑事过程中的各个诉讼各环节应尽可能由同一名合适成年人到场。三是办案中合适成年人到场的确定问题。办案机关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可参照人民陪审员参与出席法庭开庭的形式,如不涉及应回避的对象,办案机关可依案件情况确定合适成年人到场。

  (四)辩认时是否需要合适成年人到场的问题。辩认是侦查机关的一种侦查措施,目的是为了查明案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在执行辩认措施时,是否要求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既然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需要合适成年人到场,那么为体现办案程序公平合法,侦查机关在执行辩认措施时,应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

 

  二、合适成年人到场应享有的权利问题

  (一)全程在场权。在办案过程中,合适成年人全程在场是指合适成年人必须亲临办案机关的办案现场,不能在室外观望,而且必须是全程不间断在场,这样才符合立法的原意,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办案机关不能在讯问要结束时,才叫合适成年人到场,履行一下签字手续,这样做是违法的。比如我院在审查起诉刘某某抢夺案时,检察人员发现公安机关为刘某某聘请了一名合适成年人,在制作完讯问笔录后都会让这个合适成年人签名确认,但多份笔录中的签名似乎是同一时间用同一支笔所写。经过调查了解,原来公安机关为方便办案,每次讯问时都未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只是在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前,一次性将八份讯问笔录交给合适成年人签字。为此,我院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建议书,要求公安机关加以整改。

  (二)部分知情权。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合适成年人到场所后,有权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部分案件信息,例如年龄、家庭情况、受教育情况等;有权了解未成年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涉嫌犯罪的基本事实,这样有利于合适成年人在后续办案过程中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沟通。

  (三)阅读笔录权。在办案过程中,合适成年人有权阅读询问笔录、讯问笔录、审判笔录,并可以对相关程序是否合法提出疑问,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与笔录是否相一致进行说明,并在笔录上签字。

      (四)现场监督权。在办案过程中,合适成年人认为办案人员的行为,侵犯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有权立即指出,并将有关情况在笔录中注明,或者向办案人员所在机关反映。

 

  三、合适成年人到场应履行的义务问题

  (一)及时到场的义务。及时到场是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需要遵守的基本义务。在办案过程中,办案机关传讯未成年人到案,直接涉及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并有很严格的办案时限。合适成年人接到办案机关通知到场的通知时,被通知到场的合适成年人应当及时到场,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

  (二)心理疏导的义务。合适成年人到场后,应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明身份,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一定的安慰,帮助其消除对抗心理和抵触情绪,了解其学习、生活情况,有那些困难,缓解其紧张情绪,促进沟通交流。如我院在办理李某(16周岁)盗窃一案时,李某的母亲早亡,父亲又常年在外打工,他初一未读完就辍学,经常跟一些不良青年混在一起。面对办案人员,李某存在严重的抵触情绪,拒不交代盗窃事实,一副破罐子破摔的样子。办案机关在征得李某同意后,及时通知一名心理学专业的中学女老师担任合适成年人。与办案人员严肃讯问不同,这名女老师一开始就以大姐姐身份与李某对话,让李某慢慢放下了心理防备,如实将案件经过讲述出来,并表示将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三)保守秘密的义务。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刑事诉讼,通过在场旁听,阅读犯罪记录,必然知晓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及部分案情,对于这些内容,要严格保密。如果故意泄露案情或者故意泄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辅助交流的义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文化知识相对欠缺,认识理解能力较低、生活经验不足,在接受讯问时,需要有合适成年人帮助他们与办案人员沟通交流。同时,合适成年人可根据办案的需要,进行释法说理,消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精神顾虑,配合办案机关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解释相关法律知识,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合适成年人到场的监督问题

  (一)对合适成年人履职情况的监督

  在办案过程中,合适成年人到场后,办案人员应告知合适成年人应当遵守的有关规定,如发现合适成年人存在传递消息、采用暗示或引诱等方法,妨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等行为,应及时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对泄露案件信息或者有串供、毁匿证据等妨碍诉讼行为的,应当视情节追究相应责任及法律责任。

  (二)对办案机关履职情况的监督

  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刑事诉讼,应审查各个办案环节,办案人员是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履行了权利告知义务;是否确保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讯问笔录是否有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签字,如果没有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的签字,应向办案机关提出纠正。办案机关不予纠正的,合适成年人应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由检察机关根据法律程序向办案机关提出纠正违法行为的意见,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于未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而制作的笔录,且没有合适成年人签字的笔录,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未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的,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建议法院及时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所,或者建议对案件延期审理。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城厢镇金龙大道35号 邮编:3418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赣公网安备 360729020001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