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检察概况
院领导介绍
组织机构
检察长信箱
微信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公开
构建“阳光记录”机制防范权力干预司法
时间:2016-09-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主要目的是通过创新制度,制约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建立“防火墙”。作为基层检察院,如何防范权力干预司法活动,是摆在面前的现实问题,该项制度顶层设计已初步形成,但实践中如何有效实施,仍然需要我们检察人员认真思考。笔者试就基层检察院构建“阳光记录”干预司法工作机制,有效防范权力干预司法和插手具体案件的具体操作办法,提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营造敢于记录环境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近年来,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和个别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存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的现象,从而容易造成权力寻租、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甚至出现冤假错案。建立防止干预司法活动工作机制就是为了防范领导干部非法干预案件的行为。在尚未实施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下,检察机关能否执行好干预司法记录制度,敢不敢记录、能不能如实记录、会不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这些问题最需要研究,甚至在省统一管理以后,能否按照预期要求实施,也是值得我们思考的。我们认为,检察机关行使的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的“一体化”机制更要求从讲政治规矩的高度,严格执行记录权力干预司法制度,只有从思想上认识到位,才能做到行动自觉,制度的执行力才能发挥作用。

  二、坚持全面记录原则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如何多角度“采光”、构建有效防范权力干预司法的机制,成为摆在基层检察院“检务公开”中需要思考的主要问题。公开,不仅要把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过程、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晒出来”,更要”晒得全、晒得多“,以“阳光记录”促进“司法公正”。全南县院结合司法实践,提出要坚持“全面记录、每案必记”的原则,要求所有受理审查的刑事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控告申诉案件和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等案件每案必记;实行“一表一承诺”工作方法:即制作《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记录表》,要求案件承办人自受理案件开始到案件审理终结,如实记录来自外部领导干部或内部人员干预司法的情况,实现全程留痕;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批示、函文、记录等信息,承办人员要依法提取、介质存储、专库录入、入卷存查,并附上领导批示的相关材料,认真填报记录;确实没有干预情形的,也要做到零记录;《如实记录承诺书》,要求案件承办人向院党组承诺,做到敢于记录、如实记录、公正执法,防止和杜绝案件承办人假借有领导打招呼为自己推卸责任。

  三、完善记录流转程序

  推行“阳光记录”,以公开促公正,牢固树立“铁案”意识,确保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使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让法治的阳光照进人民群众的心里。为落实“阳光记录”机制,全南县院就权力干预司法情况记录后,向谁报告、记录信息,如何流转、如何完善证据、谁来通报、在什么范围通报、责任如何追究等,制定了相应的程序和实体的具体规范。要求案件承办人在如实填写《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记录表》和《如实记录承诺书》一式二份后,由承办人将该“一表一书”存入检察内部审查卷宗一份,同时将另一份报送到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备案,纪检监察部门在收到“一表一书”后,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审核。如果确实存在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检察长报告,同时向案件承办人发出预警通知,要求承办人坚持依法办案。出现的权力干预司法和插手案件的人和事,会由纪检监察部门介入处理,让案件承办人放心大胆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纪检监察部门对“一表一书”审核后,书面形成干预情况信息报告,经规定的相关程序处理后,及时转入到本院案件管理中心集中存查,供有关部门、案件当事人或律师查询。

  四、建立对外查询机制

  针对权力干预司法情况的“阳光记录”,应当允许查询,让权力接受“阳光的照晒”。权力干预司法情况记录查询仅限于上级有关部门、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记录情况查询系统由本院案管中心负责,依据相关规定向查询人提供,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的干预司法情况记录外均可以查询。为确保查询工作服务效能,基层院要指派专人作为权力干预司法活动情况查询系统管理员,负责查询系统的录入、受理查询和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在正常情况下,为材料齐备的查询业务当日提供查询结果服务。为切实保障查询人的合法权益,查询者填写的信息必须全面、真实,并通过审批同意后方可查询。

  五、畅通处理通报渠道

  实行“权力干预司法记录”机制,这意味着凡是插手干预司法案件的,都会记录在案。只要被记录的就会被通报,通报的后果只有一个,那就是追责,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作为基层检察院,在对权力干预司法的情况记录后,由纪检监察部门收集整理,形成书面汇报材料,向上一级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同时抄送给同级党委的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如属于检察机关内部人员插手具体案件的,则由基层院纪检监察部门上报上一级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六、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在做好“阳光记录”的同时,关键还在于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对领导干部徇私情、谋私利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要严格落实惩处,实行刚性问责制,以铁的纪律保证制度有效执行。同时,要把干预司法活动列入相关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对需要追究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检察机关内部干预司法和插手具体案件等破坏制度的行为从严处罚;对受到权力干预不敢记录和报告,不能坚持依法处理案件,造成错案的,必须严肃追究案件承办人员滥用职权的渎职责任,给予严肃的纪律或法律处罚。

                        作者单位: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城厢镇金龙大道35号 邮编:3418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赣公网安备 36072902000106号